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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 《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1 浏览人数:20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21】6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冀医保规【2021】8号),此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本校全体教职工了解河北省制定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省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的减轻广大教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文件转发如下:

人事处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