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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2 浏览人数:133

校属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深入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简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公文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公文处理,推动依法行政。

二、具体要求

(一)统筹发文数量

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再制发公文: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就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单位已明确任务的;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者办法,只作一般性号召或者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要进一步精简公文,能合并发文的要合并印发,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二)严格公文起草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行文理由充分,行文依据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它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公文起草单位必须与相关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三)规范发文字号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发文字号由党办校办统一编号,格式如下:

1.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发文字号为“党发〔20××〕×号”。

2.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发文字号为“校发〔20××〕×号”。

文号变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以二级单位名义印发的公文为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的内部行文,不能对校外行文,发文字号参照学校编制。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