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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06 浏览人数:188

校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政策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省级预算编制的通知》(冀财预[2020]22号)文件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的配置、使用和报废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紧日子”的工作精神,现就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节约管理要求如下:

一、严格标准,加强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论证

本通知中的办公设备是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投影机等;办公家具是指办公桌椅、沙发(含茶几)、桌前椅、书柜、文件柜、保密柜等。

各单位在保证办公业务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从严从紧做好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申请购买工作,学校要加强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论证工作,办公设备尽可能购置国产、节能、环保的产品,办公家具购置要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久耐用要求。各单位没有报废旧设备家具或没有新入职员工、新增办公业务的,原则上不准申请新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

二、强化管护,充分发挥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使用效益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管理要坚持“物尽其用、能用不换、能修不废、闲置调拨”的总体原则。对简单修理后能正常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要坚持能修不废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闲置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优先通过校内调拨等方式再利用,充分发挥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资产使用效益。各单位必须加强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建立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台账及相应的固定资产卡片,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明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使用人,做到账、物、卡和使用人一一相对应。

三、强化鉴定,严格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报废审核

学校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处置工作,在执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预[2016]127号)中关于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将适度上调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

办公设备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的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电视机、投影机的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办公家具的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学校将严格对拟处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进行审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报废。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废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不得私自损毁、变卖和遗弃,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