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地大〔2019〕99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以退学,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柳入嘉等13名学生退学处理。
由于难以联系到本人,无法直接送达通知,特予公告送达。如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附件:退学学生名单
河北地质大学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