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河北地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冀地大〔2017〕148号)中第十条与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校对已经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学籍进行清理,并予以退学处理。
因超学习年限学生难于联系,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特予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请以下同学收到本公告后与教务处联系,领取书面退学决定书,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郭老师 秦老师
电话:0311—87208081
附件:河北地质大学关于清理超学习年限学生学籍的决定
河北地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