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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到民办高校任职干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人数:156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继续选好配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督导专员)和政府督导专员办公室成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河北省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政府督导专员)委派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我校将向我省民办高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兼政府督导专员和政府督导专员办公室成员各一名。

一、任职时间

选派任职干部的任职时间一般为二至三年,自省委教育工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任职资格

(一)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政府督导专员人选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优秀的中层正职领导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4.中共正式党员,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领导工作经验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二)政府督导专员办公室成员需为我校党员干部、党员教师,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或党务工作经验。

三、工作待遇

1.选派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政府督导专员和政府督导专员办公室成员在我校原有行政职级不变,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保留在我校,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仍由我校发放,津贴按被选派干部现有行政级别高套一级标准发放。

2.我校中层领导人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兼政府督导专员后,应该及时将党的组织关系转移至所任职的民办高校,原则上不再负责我校所在单位(部门)的工作,但是可继续参加我校的有关重要会议。

请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积极推荐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同志,并请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干部、教师踊跃自荐,于5月10日前报党委组织部。

联系人:吴聪聪、种丹

联系电话:87207003

党委组织部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