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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新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1 浏览人数:293
校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新版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90号)精神,以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冀教人函〔2015〕60号)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我校教职工签订新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签订《聘用合同》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确立了事业单位以聘用制度为重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基本制度。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核心,是确认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人事关系的基本依据,是载明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体,也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工作安排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签订聘用合同作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实,平稳有序地推进新版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工作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新版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切实做到聘用合同按时签订、应签尽签。
三、具体工作和时间安排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制定的《签订< 聘用合同>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要求,做好工作部署,安排本单位教职工按时签订新版《聘用合同》。
请各单位根据签约情况如实填报《签订< 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和《未签订< 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
请各单位于2016年1月13日前将已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按《签订情况汇总表》顺序排列)、《签订< 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未签订< 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三份材料交到人事处人事科,同时报送《汇总表》的电子版。

联系人: 李淑玲 李娟
联系电话:87208030 87207032

附件:1.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实施方案
2.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
3.未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情况汇总表




石家庄经济学院
2016年1月5日

附件1
石家庄经济学院
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实施方案

一、《聘用合同》文本
《聘用合同》文本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学校统一印制,每人一式三份。
二、签订《聘用合同》人员范围
人员范围: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在岗教职员工。
长期病休等无法正常工作人员,本次暂缓签订《聘用合同》,待其病情好转或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时,再执行签约事宜。
三、签订《聘用合同》编号
编号为:职工个人工号。
四、《聘用合同》起始时间
2015年7月1日后签订首聘期《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合同起始时间以来我校工作时间(以人社厅批复)为准;
已在我校工作的其他教职工,本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五、《聘用合同》期限
1.已在我校工作10年及以上(2006年1月1日前来校工作)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职工干部为55周岁、工勤人员为50周岁)在编在岗职工,本次可直接签订“至乙方退休时止”的聘用合同。女性职工符合国家政策可延聘至其60周岁的,在其办理延聘手续后可续签聘用合同。
2.在校工作满十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的人员,如本人提出签订“至乙方退休时止”的聘用合同,报经学校同意后,也可直接签订“至乙方退休时止”的聘用合同。
3.在我校工作不足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0年的在编在岗职工,本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为5年,自 2016 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考核合格,满足续聘条件的,学校可根据本人申请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4.2015年7月1日及以后安置到我校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原退伍军人,引进的博士毕业生和调入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本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为5年。
5.2015年7月1日及以后我校新接收且为初次就业的在编在岗职工,首先签订3年的首聘期《聘用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首聘期考核合格的,经学校与个人协商一致,今后每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为5年,不再执行试用期。
6.符合签订“至乙方退休时止”聘用合同条件的,如职工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报经学校同意,也可签订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六、补充约定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在《聘用合同》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加入如下内容: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附件内容,双方自觉遵守;在本《聘用合同》期限内,附件内容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与《聘用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聘用合同》为准。
(二)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解除本聘用合同:
1.未完成本人所承担教学任务的;
2.以甲方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项目负责人所申报的科研课题、基金项目等未结项的;
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任务未能完成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项约定是对本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的补充约定,对执行本合同第七条其他款项及第八条的内容不受影响。
我校2015年7月1日及以后新接收的在编职工,签订首聘期《聘用合同》。在首聘期《聘用合同》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加入如下内容:
(一)此合同为首聘期《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内容,双方自觉遵守执行;
在本《聘用合同》期限内,本合同的附件内容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聘用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聘用合同》为准)。
(三)首聘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合同签章
甲方:学校公章 乙方: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王凤鸣校长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