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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教职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8 浏览人数:351
校属各单位:
现将2015年度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教职工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是指:凡在教育部门工作累计满三十年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不在教育部门工作的年份不计算在内)。
2.请各单位认真统计本单位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不含已表彰过的教职工),并组织填写《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教职工登记表》,加盖二级单位公章,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人事处人事科。
联系人:李淑玲
联系电话:87208030

附件: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教职工登记表



人事处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