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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3 浏览人数:348
校属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物业费业务的通知》(文件下载链接附后)的规定,我校职工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统一把身份证复印件交于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汇总后,填写汇总表(汇总表格附后)盖部门公章,于2015年11月13日之前,将身份证复印件、纸质表格与电子版表格一并交财务设备处预算管理科(主楼311室)。
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年只能提取一次,由于我校人数众多,本次提取需逐人逐笔录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系统,请各位老师按时间规定交纳材料,超过规定时间将不能办理。
备注:1. 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2. 本次提取金额的规定:如本人账户余额小于文件规定的首次可提取金额4234元,只能提取本人账户余额;如本人账户余额大于文件规定的首次可提取金额4234元的,只能提取4234元。
文件下载链接:
http://202.206.151.9/cwcx/kfweb/sjycwc/UploadSoft/%B9%AB%BB%FD%BD%F0.PDF
汇总表下载链接:
http://202.206.151.9/cwcx/kfweb/sjycwc/UploadSoft/%D6%B0%B9%A4%B9%A4%BA%C5%A1%A2%D0%D5%C3%FB%A1%A2%B9%AB%BB%FD%BD%F0%D5%CB%BA%C5.zip

财务设备处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