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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7 浏览人数:381
各二级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石家庄市委组织部、石家庄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及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石公境发〔2011〕2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报备人员范围及出国(境)审批工作

按上级有关规定,我校国家工作人员报备范围是: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副处级及以上退二线但未退休的领导干部。校党委组织部已将我校上述特殊身份人员基本情况及因单位、职务、职级等变动发生干部管理权限变化的信息,按规定及时报送至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已登记备案人员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前应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备案人员的出入境证照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出国(境)证照交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或注销,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已登记备案人员因公务出国(境)应使用因公出国(境)证照,因私事出国(境)应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不能混用,也不得同时携带因公、因私两种证照出国(境)。
我校报备人员已办理出国(境)证照及我校外省户口报备人员已办理出国(境)证照的信息可致电校党委组织部查询,备案人员个人所持证照请于2014年7月1日前交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政审联系方式

国家工作人员报备工作负责人:王丽娜
联系电话:87207310
政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组织科(主楼315室)




党委组织部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