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的规定和我校教学情况,现将2013年清明节放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2013年4月4日(星期四)—4月6日(星期六)放假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四、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7日(星期日)全校恢复上班上课,各教学单位补上4月5日(星期五)的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