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次修订)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五四”青年节部分师生员工放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5月4日(星期三)下午部分师生员工放假半天,上午全校照常上班上课。 二、休假对象为:14—28周岁的青年教工和学生(含14周岁和28周岁)。 三、5月4日(星期三)下午不符合休假条件的其他人员正常上班;原计划下午有课的教师不再上课。 希望广大青年教工和学生过一个积极、健康、快乐、充实的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