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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学院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起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1 浏览人数:334

校属各二级单位:
为了规范学校公文起草工作,严格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校党委公文
以校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适用于转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对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对党内的人事任免、表彰先进、批评错误等。
(一)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
1.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2.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
  3.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4.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6.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7.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8.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9.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0.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11.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二)公文格式
党委公文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发文范围、主题词、印制版记组成。
1.版头“中共石家庄经济学院委员会文件”。
2.文件编号“石经党发〔200X〕 X号”。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印制。
3.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4.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5.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6.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7.附件,公文的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8.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9.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10.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11.发文范围,学校内部公文发文范围在标题下方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12.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13.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14.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15.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二、校行政公文
(一)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3.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4.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5.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7.函适用于请省厅直属单位解决有关事项,以及与不相隶属单位、平级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内容的公文。
8.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议定事项内容的公文。
9.计划适用于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拟定目标,设想步骤、方法等。
10.总结适用于对一定阶段内的工作进行系统回顾,分析研究,从中寻找具体的经验或教训,发现工作规律或存在不足的原因,调整改革与发展方向。
(二)公文格式
版头“石家庄经济学院文件”。
文件编号“石经院〔200X〕 X号”,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制。
(其他格式参考以上校党委公文格式)
三、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三)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四)党委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五)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
四、几项要求
(一) 公文起草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3.开门见山,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充实,篇幅简短,文字精练,用语准确。
4.人名、地点、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5.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6.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要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二) 公文校核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确需行文。
  3.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5.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退回主办部门。
(三)公文时限
公文主办部门最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初稿报党办 (校办)秘书机要科,承办部门收到公文后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
(四)文印人员、印章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不得打印和用印。
五、公文办理程序
各种公文制作要严格按照“主办部门起草—校办(党办)秘书机要科初审--校办(党办)主任审核—主管校领导审签—校长(书记)签发—机要秘书科登记、编号、编写主题词—文印室打印—主办部门校核—用印—装订—分发—归档”的程序办理。

  附件:范文(点击:两办网页—学习园地—文秘知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点击:两办网页—学习园地—文秘知识。)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