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各单位:
我校凡按照国家规定享有报销探亲路费的教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四年一次),请在探亲假休完次月内到人事处、财务处办理报销路费手续。
今后不再批报积累数年的各类探亲路费。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