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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批报探亲路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30 浏览人数:296

校各单位:


我校凡按照国家规定享有报销探亲路费的教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四年一次),请在探亲假休完次月内到人事处、财务处办理报销路费手续。

今后不再批报积累数年的各类探亲路费。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