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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28 浏览人数:346

校各单位:

凡2006年6月30日前已发生的工伤未经政府人事部门鉴定的,请将以下材料于2008年4月1日前交人事处劳资科。以下材料将提交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伤残鉴定。

需附以下材料:

1、申请书(伤残者由本人申请);

2、旁证材料:现场直接见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3、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

2008.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