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各单位:
凡2006年6月30日前已发生的工伤未经政府人事部门鉴定的,请将以下材料于2008年4月1日前交人事处劳资科。以下材料将提交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伤残鉴定。
需附以下材料:
1、申请书(伤残者由本人申请);
2、旁证材料:现场直接见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3、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
2008.3.24